網路自由的兩難:美國《通訊端正法案》230條如何催生社群網站與自媒體,卻留下破壞網路安全與隱私的疑慮?

作者: 傑夫‧柯賽夫
原文作者: Jeff Kosseff
譯者: 范明瑛
出版社:貓頭鷹
出版日期:2024/05/11
貓頭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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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498~549
商品編號: 978986262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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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紹

    創造網路的重要法條
    是否將毀滅網路?

    沒有這條法案,YouTube、Facebook、Wikipedia、Twitter,甚至Google評論都不可能出現。
    但它也包容了詐騙廣告、網路霸凌、虛假訊息、資訊戰爭,甚至真實兒少色情……

    網路自由,保護的是誰?
      二○二二年,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試圖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這條法案讓監管機構有權力對網路上的言論與內容採取法律行動,引起各方激烈討論,引起軒然大波。
      不只是台灣,現今所有國家都在面對管理網路內容與衍生責任的問題,而網路看似難以究責的特性其實來自美國《通訊端正法》中的第230條。沒有這條法案,我們現在所知的網路世界也不會存在。網路平台的迅速發展改變了社會生態,這條法案的未來也懸於一線……

    什麼是美國《通訊端正法》230條?
      這條法案用精簡的文字為網路平台提供了堅實的保護,讓它們不需要對使用者創造的內容負責。在法案的保護下,網路平台成長茁壯,成為不可忽視的一股勢力:2018年,包含YouTube與Facebook在內的美國前十大網站中就有六個極度依靠使用者產生的內容獲利。

    230條保護了誰?
      這條法案保障自由的反面也默許了對於資訊安全、甚至人權的侵犯。有人被假冒身分而遭受網路攻擊,有人因為匿名資訊而名譽受損……甚至,近幾年甚囂塵上的資訊戰也可以說是因此法案而成為現實。作為法律與資安專業人士,作者海軍學院副教授傑夫‧柯賽夫在本書舉出相當多法案判例,標示對這個法案的詮釋與利用如何反過來傷害原本共享的網際網路。
     

    自由與安全之間:網路治理的兩難
      網路已經是我們每天生活的一部份。接下來的問題是:「要如何在兼顧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保護使用者,避免傷害?」作者嘗試在全書論證中尋找解答,並在最後提出了他的觀察與建議:針對最忍無可忍的案例,列出精確的保護的例外,打造網路企業應負的責任。
      本書記錄《通訊端正法》230條從誕生到成為「護網神山」,再到近日因各式霸凌事件與資訊戰爭引發的各種質疑。在真正迎接《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前,這本書是所有對網路治理有興趣的人都必須要讀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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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傑夫‧柯賽夫Jeff Kosseff
      美國海軍學院副教授,專長網路資安、隱私權法、憲法第一修正案與網路中介民事責任。因其資安法和230條法案等領域的專業,多次至國會提供專家證詞。曾擔任《奧勒岡報》記者,2007 年報導獲選普立茲獎決選。並以同篇報導獲得紐約長島大學 George Polk報導獎。2019年獲卡內基研究獎金資助下一本寫作計畫。另著有《網路資安法》。

    譯者簡介

    范明瑛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翻譯所口譯組、英國蘭開斯特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畢業。現為專職中英文口筆譯、會議活動雙語主持人。譯有《病毒圈》、《為什麼睡不著?》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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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譯序
    中文版導讀 江雅綺 海洋大學海洋政策研究所教授

    第一部分 230條的誕生
    1. 史密斯的書店
    2. 神童的例外
    3. 克里斯與榮恩的午餐決議

    第二部分 230條的崛起
    4. 問問肯
    5. 希姆萊的孫女與貝久裔達波女郎
    6. 兆元產業
    7. 美國例外論

    第三部分 230條的逐漸潰敗
    8. 無法之地?
    9. 利用230

    第四部分 230條的未來
    10. 莎拉對決骯髒網
    11. 殺殺殺殺
    12. 協調有限公司
    13. 超級例外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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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自由誠可貴,放任不理價更高
    葉志良(台灣匯流研究學會秘書長/元智大學資傳系助理教授)
      一九九六年是一個值得記憶的特別年份,是台灣首次舉行總統直選、世界第一隻複製羊「桃莉」誕生、當時的英國王儲查爾斯與黛安娜王妃離婚、美國歷來民調最高的柯林頓總統連任的年份,此外作為一個研究電信法與網路法的學者來說,當年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市場競爭的《電信法》對於今日網際網路的發展極為重要,其中第五章納入防止兒少接觸猥褻內容規範(後遭宣告違憲)以及之後併入美國通訊法第230條的《通訊端正法》,後者更賦予網路平台完全無需對平台使用者發表言論的「負責豁免權」(也被稱為「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條款」),當時網路自由倡議者約翰‧巴洛(John Perry Barlow, 1947-2018)在230條款於同年二月八日由柯林頓總統宣布實施的同日,出版眾所周知的《網路空間獨立宣言》,從此奠定網路自由的基石。
      傑夫.柯賽夫所撰《網路自由的兩難》一書,闡述美國《通訊端正法》230條款的立法背景是為了保護當時尚在發展初期的網路產業免於遭受一連串的訴訟影響,以便產業能蓬勃發展,然而網際網路自全球資訊網一九九一年亮相起算迄今三十多年,有許多人打著「網路自由」大纛做出各種侵害他人權利、散播虛假訊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230條款讓現今大型數位平台與社群媒體不會面臨被推文或爭議影片冒犯者提起訴訟的風險,使得改革230條款的呼聲漸起。二○二三年六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原有機會就社群媒體是否對所託管的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作出裁決,然而法院選擇迴避,錯失了對科技巨頭的控管進行改革、填補法律漏洞的機會。本書記錄了230條款從誕生到成為「護網神山」,也描述了因資訊戰爭而對該法立意的質疑,內容極為豐富,值得作為網路世界的每一份子讀上一讀。
      二○二二2022年六月底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下稱中介法草案)公諸於眾,基於網路治理精神,草案希望能透過多方協力參與而非單靠政府之力來管控網路行為,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原則上政府對於中介者提供服務之行為不得加以干涉、限制,也不應要求其主動監控,此等立法態度與美國230條款的初衷若合符節。雖然中介法草案想藉由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之精神和國際管理趨勢來刻畫我國本身的網路管理規範,但因草案本身諸多規畫不良之處、政府與民間溝通不盡順暢,以及長期以來國內網民不希望政府介入網路等因素,致使草案旋遭輿論抨擊而擱置,原先期望我國在網路治理中能納入法律這塊拼圖,尚有一大路要走。
      我國已於二○二二年四月成為《未來網際網路宣言》的一員,旨在支持開放、自由、全球化、可互通性、可靠和安全的網際網路的夥伴,並承諾保護數位生態並尊重人權。然而,據瑞典哥德堡大學的研究顯示,台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且已蟬聯十年榜首,報告數據也顯示台灣所處情境正在惡化當中;另據國內研究指出,因盜版影視網站與非法機上盒猖獗,造成國內影視產業每年財損達283億元。究竟網路上的侵害行為,能否立法要求網路平台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甚或透過司法程序執行「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網域名稱(俗稱斷網)等手段?從近來國內黃姓藝人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影片引發全台震怒,政府執行公權力出手斷網固然值得贊同,然而網路事件多元且影響層面甚廣,政府部門該如何擔起責任處理違法不當行為、網路平台該如何做出適切且合理的審查調控、公民團體該如何傳達網路識讀觀念給大眾、網路使用者該如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上種種,難以用「網路治理」這把大傘完全罩住,仍需集眾人之智,將諸般問題個個擊破,期待此日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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